本案系赌博网站代理型开设赌场案件。被告人在前罪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案件同时涉及共同犯罪地位、自首、立功、退赃、认罪认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以及能否再次适用缓刑等问题。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名称
周某开设赌场案
案号
(20XX)豫XXXX刑初XXX号
审理法院
河南省某县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
2024年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开设赌场罪
代理律所
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
唐乃翔律师
关键词
开设赌场、赌博网站代理、从犯、自首、立功、缓刑撤销、数罪并罚

二、案情简介

周某此前因其他犯罪于2020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后经查明,周某在2018年6月至2019年2月期间,为境外某赌博平台担任代理,分享赌博账户并发展下级代理,获利26,400元。该事实属于前罪判决宣告前尚未判决的漏罪。

周某在侦查阶段退缴20,000元,并于审理阶段补缴6,400元。2023年5月被取保候审,2024年9月被逮捕,后由河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唐乃翔律师接受委托,为周某提供刑事辩护。

三、争议焦点

  1. 周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主犯还是从犯。
  2. 周某是否构成自首及立功。
  3. 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对量刑的影响。
  4. 漏罪出现后撤销前罪缓刑并数罪并罚的处理方式。
  5. 在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能否再次适用缓刑。

四、律师辩护思路

(一)准确区分共同犯罪地位

代理律师结合周某受上级代理安排、参与环节和实际获利情况,主张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次要、辅助地位,应依法认定为从犯并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系统呈现法定与酌定量刑情节

围绕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检举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等事实,主张依法认定自首和立功;同时提交全部退赃、认罪认罚等材料,完整呈现悔罪表现。

(三)围绕再次适用缓刑进行实质论证

在依法撤销前罪缓刑、实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下,代理律师从犯罪情节、共同犯罪地位、法定从宽情节、社会危险性及社区矫正条件等方面论证再次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五、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周某构成开设赌场罪,同时认定其系从犯,具有自首、立功、认罪认罚和全部退赃等情节,并依法撤销前罪缓刑、实行数罪并罚。

数罪并罚后宣告缓刑

新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前罪缓刑后,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合计13,000元。违法所得26,400元依法追缴。

六、法律分析

(一)赌博网站代理行为的定性

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符合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情形,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应结合组织程度、控制能力、参与环节和实际获利综合判断。

(二)漏罪与数罪并罚

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依法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再次适用缓刑的审查

撤销缓刑并实行数罪并罚,不当然排除再次宣告缓刑。是否适用仍需结合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罪危险及对居住社区的影响依法判断。

七、典型意义

  1. 展示赌博网站代理与普通参赌行为的司法区分。
  2. 说明共同犯罪地位是影响量刑的重要事实。
  3. 体现自首、立功、退赃和认罪认罚等情节的综合作用。
  4. 呈现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时的程序与实体处理路径。
  5. 说明撤销原缓刑后,符合条件的仍可能再次依法适用缓刑。

八、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罪)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共同犯罪与从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自首与立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撤销缓刑与数罪并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缓刑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违法所得与罚金)
  •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及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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