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一起二次起诉离婚纠纷,涉及夫妻感情破裂认定、未成年子女抚养权与抚养费、探望权、父母出资购房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问题。本文依据律所提供的原始案例材料整理,并对当事人、未成年人、法院、案号及具体财产信息作必要处理。
一、案例基本信息
- 案件名称
- 张某诉王某离婚纠纷
- 案号
- (20XX)苏XXXX民初XXXXX号
- 审理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 判决时间
- 2026年
-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婚姻家庭纠纷
- 代理律所
- 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
- 代理律师
- 唐乃翔律师
- 关键词
- 离婚、感情破裂、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房产分割、探望权
二、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于2009年9月登记结婚,2010年11月生育一女。双方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自2020年起因感情不和分居,除子女事务外少有沟通。
2025年2月,张某首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同年4月以双方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关系未有改善,张某再次起诉,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处理分居期间子女教育及医疗费用、确定女儿抚养权和抚养费,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唐乃翔律师接受王某委托,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子女抚养安排以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等核心问题开展代理工作。
三、争议焦点
- 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一方主张双方长期分居且第一次判决后关系仍未改善,另一方不同意离婚。
- 婚生女的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标准。双方均提出直接抚养主张,并对抚养费数额存在分歧。
-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争议涉及两处房屋、地下车位、理财产品及一方所称的财产转移问题。
四、律师代理思路
(一)对离婚请求作策略性应对
考虑本案为第二次起诉离婚,代理律师在回应感情状况的同时,将主要准备工作集中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实质问题,以应对法院可能判决离婚的结果。
(二)厘清房屋权属与父母出资性质
针对其中一处房屋,代理律师说明其取得与变更登记过程及所涉及的第三人权益;针对主要房屋,提交银行转账凭证及借款材料,说明购房资金来源,为委托人争取相应财产权益。
(三)围绕子女利益与实际收入提出意见
代理律师结合未成年子女的既往照料和稳定生活环境发表抚养意见,并说明王某月工资收入约3,600元至5,200元、公积金收入等实际情况,主张抚养费应与其承受能力相匹配。
五、代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婚生女由张某直接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并对隔周周六、寒暑假集中探望作出具体安排。
法院结合房屋现值约530万元、剩余贷款约19万元及各方份额,对房屋归属、贷款承担和折价补偿作出处理。
双方名下存款及理财合计约38万元,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由王某向张某支付差额补偿15万元。涉及案外第三人权益的地下车位及另一处房屋,本案未予处理。张某另行主张的分居期间约10万元子女费用,法院认为相关费用已由夫妻共同财产实际支付,未予重复支持。
六、法律分析
(一)感情破裂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本案结合首次判决后双方持续分居、关系未能修复等事实,法院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二)子女抚养与探望
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结合已满八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长期生活现状及双方具体情况确定直接抚养人,并结合实际收入、子女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及探望安排。
(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涉及案外第三人权益的财产,法院可不在离婚案件中直接处理。
七、典型意义
- 呈现二次起诉离婚中感情破裂的审查思路。
- 体现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真实意愿的裁判原则。
- 提示父母出资购房应通过转账凭证、借款材料等证据明确性质。
- 明确涉及第三人权益的房屋或车位可能需要另案解决。
- 说明已经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子女费用,离婚时不宜重复主张。
八、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抚养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举证责任)
九、总结
本案覆盖婚姻关系解除、未成年子女利益保护和复杂夫妻财产处理。唐乃翔律师通过梳理事实、组织证据并制定诉讼策略,围绕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核心事项提出代理意见。
唐乃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