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一起包含确认劳动关系、违法解除赔偿、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多项诉求的劳动争议。代理律师在逐项评估证据与法律风险后,推动双方通过调解一次性解决争议。
一、案例基本信息
- 案件名称
- 唐先生诉南京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 案号
- (20XX)苏XXXX民初XXXXX号
- 审理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
- 立案时间
- 2025年10月
- 结案方式
- 调解
- 案件类型
- 民事案件/劳动争议
- 代理律所
- 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
- 代理律师
- 唐乃翔律师
二、案情简介
唐先生于2019年7月进入南京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月收入3,200元以上,工资由个人账户转付。双方长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亦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025年7月,公司以项目退出为由口头通知终止用工。唐先生随后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于2025年10月立案,提出确认劳动关系、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七项诉求。
江苏苏泓律师事务所唐乃翔律师接受被告公司委托,对劳动关系证据、各项请求的计算依据与时效、解除程序及可能承担的责任进行审查。
三、争议焦点
- 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及其存续期间。
- 公司终止用工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请求是否成立及是否受时效限制。
- 加班事实、工作时间与加班费计算依据能否得到证明。
- 未休年休假工资的适用条件及计算。
- 多项诉求叠加情况下如何控制双方诉讼成本和不确定性。
四、律师代理思路
(一)逐项评估法律与证据风险
代理律师分别梳理工资支付记录、工作安排、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解除经过及各项请求的计算方式,区分已具备证据基础的争议与仍需举证的事项。
(二)明确各项请求的审查重点
对违法解除赔偿、双倍工资、加班费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分别从法律依据、举证责任、时效和计算口径提出代理意见,避免对多项诉求进行笼统处理。
(三)以整体解决为目标推动调解
在双方均面临举证成本和裁判不确定性的情况下,代理律师通过核算潜在风险、沟通履行能力与支付期限,推动形成一次性解决方案。
五、调解结果
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公司向唐先生支付20,000元,双方劳动争议一次性解决;如逾期履行,另行承担5,000元违约责任,案件受理费依法免收。
调解方案对付款金额、期限、违约责任以及争议终结范围作出明确约定,降低后续执行和衍生争议风险。
六、法律分析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
即使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有报酬劳动,且所提供劳动属于单位业务组成部分的,仍可能形成劳动关系。工资流水、考勤、工作安排和沟通记录均可能成为重要证据。
(二)违法解除与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具有法律依据并履行相应程序。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还可能承担双倍工资责任,但具体期间及金额需结合仲裁时效和实际用工情况判断。
(三)加班费与年休假请求
加班费争议应结合考勤、排班和工资支付记录确定加班事实;未休年休假工资则需结合累计工作年限、已休假情况和单位安排情况审查。
(四)调解的程序价值
对请求项目较多、证据分散的劳动争议,调解可以在合法、自愿基础上统筹金额、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减少双方持续诉讼成本。
七、典型意义
- 未签书面合同不当然否定劳动关系,真实用工事实是审查核心。
- 劳动争议的多项请求应分别核对依据、时效、证据和计算口径。
- 工资由个人账户转付时,更应保留工作安排和收入记录。
- 用人单位口头终止用工容易引发解除依据与程序争议。
- 调解可通过明确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实现一次性解决。
八、法条索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劳动关系与书面合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违法解除及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
- 原始案例材料援引的劳动争议举证责任相关司法解释
唐乃翔